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005号
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昊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现原告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喆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