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628号 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1923242。 法定代表人:李昊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CF1GJ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筑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金泰泳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