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财保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
法定代表人:肖杰才。
被申请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凯工业园那历路17号D栋1-2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甫。
本院在审理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湘0102财保74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8552.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账号为×××69、4305××××0374的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账号为×××69、4305××××037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69、4305××××037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易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