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经济开发区银凯工业园那历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43924X。
法定代表人:梁华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科,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宇旭,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百年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玉博大道492号玉州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五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1AWQ4B。
法定代表人:江志荣,该董事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百年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02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百年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百年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百年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在2021年7月31日前还清给申请执行人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2327元,由被执行人广西百年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现被执行人广西百年大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902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祖明
审 判 员 陈 波
审 判 员 钟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林锋
书 记 员 陈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