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民初6096号
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凯工业园那历路。
法定代表人梁华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良、黄倩,重庆中钦(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男,1996年12月28日生,汉。
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葛吟秋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毛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