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某某、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793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风信路1号123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那历路17号D栋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