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36-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18978L。
法定代表人:林瑞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5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鼎辉公司一审诉请:1.判令鼎辉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24571元;2.判令鼎辉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002元;3.判令鼎辉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197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5.判令***返还鼎辉公司剩余备用金924.9元。
上诉人***一审诉请:1.判令鼎辉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980.6元;2.判令鼎辉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571元;3.判令鼎辉公司向***支付2019年度奖金4000元;4.判令鼎辉公司向***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698.38元;5.判令鼎辉公司向***支付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6日被克扣的陪产假工资2453.78元;6.判令鼎辉公司向***支付律师费5000元;7.判令鼎辉公司向***支付返还安全员证、资料员证及施工员证;8.判令鼎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合计人民币170703.76元。
一审判决:一、鼎辉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9617.1元;二、鼎辉公司向***支付2019年度奖金4000元;三、鼎辉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476元;四、鼎辉公司向***支付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5日陪产假工资2453.78元;五、鼎辉公司向***支付律师费1736元;六、驳回鼎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鼎辉公司、***各自负担5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鼎辉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24617.1元;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鼎辉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929.78元;3.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鼎辉公司向***支付律师费5000元;4、撤销原审判决第七项,改判请鼎辉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39980.6元及返还安全员证、资料员证和施工员证。
针对***的上诉请求,上诉人鼎辉公司答辩称:鼎辉公司已足额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无需再重复支付,同时***应当向鼎辉公司返还剩余备用金924.9元。
上诉人鼎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鼎辉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承担。
针对鼎辉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一、鼎辉公司需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3月15日的工资差额24617.1元。二、鼎辉公司需向***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43929.78元。三、鼎辉公司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980.6元。四、鼎辉公司需向***返还安全员证、资料员证、施工员证。
二审期间,***提交以下材料作为新证据:电话录音文字版及微信聊天纪录等。鼎辉公司质证意见如下:不属于新证据,且证据内容与一审提交的证据内容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鼎辉公司工作人员黄永德的聊天记录显示***询问关于安全员证、资料员证及施工员证,黄永德回复没有特殊问题,能让他们还。双方互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亦有关于退还证书的内容。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主张15000元并非备用金,但其与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3.16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终)》中第八条均记载了有备用金15000元,故本院不予支持。抵扣备用金后,一审法院关于2020年1月1日至3月15日的工资差额,本院予以维持。鼎辉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该期间工资,2020年1月至3月***实际出勤分别为24天、4.5天、8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出勤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应将陪产假工资计算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其认可的月平均工资9748元的计算基数,并未包含陪产假工资,故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与鼎辉公司工作人员黄永德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互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鼎辉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2020年1月20日鼎辉公司人事陈创宽向***发送工资条显示2019年度补贴金额为8000元,注明1月支出4000元,7月支出4000元。故原审判决鼎辉公司支付未支付的2019年度奖金4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返还证件,***与鼎辉公司工作人员黄永德的聊天记录显示***询问关于安全员证、资料员证及施工员证,黄永德回复没有特殊问题,能让他们还。双方互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亦有关于退还证书的内容。故本院认为,鼎辉公司应向***返还安全员证、资料员证及施工员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鼎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粵0307民初25851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粵0307民初25851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上诉人***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返还安全员证、资料员证及施工员证;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元,***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鄢 宁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志辉(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