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683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龙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二郎庙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喜,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刚,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龙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7元,减半收取25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