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802号
原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於峰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陆敬,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13日,原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纯
书 记 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