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友知弄中天****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201260R。
法定代表人:於峰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0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富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