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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友知弄中天****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201260R。
法定代表人:於峰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0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富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