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355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成。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2432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在2,700,000元范围内对(2014)**二(商)初字第1335号判决书确定的上海三行实业有限公司所欠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在1,800,000元范围内对(2014)**二(商)初字第1335号判决书确定的上海三行实业有限公司所欠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4)**二(商)初字第1335号判决书判令上海三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浙江***能工程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174.41元,该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德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该股权价值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武 博
审判员 毛 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