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138号
申请人:安徽艺恒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PGYC4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佳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708543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艺恒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杭州佳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艺恒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佳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艺恒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3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佳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娟娟
书记员董娟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