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619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佳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运溪路113号塘栖电商大楼50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成,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佳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