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7648号
原告:湖北环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1-1地块一期第2、3、4幢3号楼3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平。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8号楼2层202-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环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环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环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环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3元,由原告湖北环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