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17民终606号
上诉人宣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妇幼保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妇幼保健中心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及理由:一、双方签订的南区医疗保健综合楼承包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1、该合同涉及金额近500万元左右,甲方宣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国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该合同是由甲、乙双方直接签订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合同约定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致使该合同无效。2、该合同的第一条,由乙方(被上诉人)承诺全额垫支装修。乙方(被上诉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充分考虑了此项工程的资金风险性,整个合同施工过程中应由乙方(被上诉人)全额垫支。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上诉方依照合同给付工程款。二、一审判决中认定的灯洁具工程属于新增项目,被上诉人在提交宣汉县审计局审计时,将新增项目漏报,审计结果中没有将该部分纳入审计报告中,上诉人作为独立单位,没有权限给付该部分款项,此责任是被上诉人造成的。三、上诉方在审计报告出来后,多次督促被上诉人提供有效发票,收取下差工程款。但被上诉人至今未提交任何票据,上诉方作为国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票据的情况下,按相关财务规定无法给付工程款。由于被上诉人的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不应列入该判决中,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宏乾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不能利用自己的违法行为谋利。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条款和损失计算条款均不发生变化。一审对应付工程款,以及相应的违约损失计算正确。新增灯洁具项目双方认可,审计不是法定条件,应予支持。票据不影响该给多少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差工程款901949元及利息(按月息10.25‰的3倍从2018年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支付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185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停工损失费247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2008年10月13日,宣汉县妇幼保健院(甲方)与达州市宏昌建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宣汉县妇幼保建院南区医疗保健综合楼引资承包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书》,载明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宣汉县东乡镇华融社区蔡家湾一组。1.2工程承包方式:采用施工总承包引资方式,双方商定采取由乙方承诺全额垫支装饰装修工程。(材料详见装饰材料明细表)。1.3工程期限136天,开工日期:2008年10月15日(从进场之日起计算工期),竣工日期2009年2月28日,以上工期保证1一6楼竣工投入使用。1.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4921889.18元。其中装饰装修部份3465785.97元,给排水、强电部份1456103.21元(详见工程报价清单);第二条工程内容预算范围内的1-6层房间(含病房)、楼梯间、过道、候诊大厅、公共卫生间内所有地面、墙体、屋顶、套门、门市卷帘门以及给排水、强电布线的预埋(详见装饰设计施工图纸及预算清单);第三条甲方工作3.1委派张建军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确认和其它事宜。3.2开工前10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三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3.3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使用,其产生的水费、电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3.4负责协助乙方做好协调与邻里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第四条乙方工作4.1委派叶平为乙方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的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4.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4.3保护好施工现场其它设施、设备和陈设,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居民)的关系。4.4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4.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五条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作法如需变动,双方应协商一致,由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并确认支付增减项目数量和差价后再施工,同时调整其他(如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相关费用及工期(见工程变更单)。凡甲方私自与乙方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第六条材料供应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期到现场,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其中地面砖为防清污玻化砖,门为实木门)。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由乙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工期7.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①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②不可抗力;③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7.2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7.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第八条质量标准本工程施工质量按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双方约定:1.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认证所需费用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认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2.木材、石材为天然物品,允许有自然栏差与纹理,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第九条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及保修9.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确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验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顺延。9.2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验收。①隐蔽工程验收,②中间工程验收,③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就填写工程验收单(见工程验收单)因甲方原因造成隐蔽验收,中间验收无法如期进行,造成的窝工费用和工期顺延,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和顺延工期。9.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工程成品保护费用应由甲方承担。9.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及有关资料给甲方,甲方自接上到上述资料三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工程结算以建设内容和装饰设计单位的设计为依据,财政、审计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核为基础,按照工程预算清单报价和宣汉县同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标准执行。即本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在此基础上工程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增减相应工程项目数量,并按相应清单报价计算变更费用。变更费用计算方式如下:①原预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数量发生变化,以乙方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对应调整价差。②原预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档次发生变化,以对应的消耗用量调整材料价格差。③如原预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数量和材料档次也发生变化,先按上述第1条计算数量价差,再按第2条计算材料价差。④超出原预算的工程项目,按原预算相同口径以四川省2004年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⑤施工中如没有发生工程项目变更、装饰材料档次也没发生变更,本合同价即为结算价;施工期间不调整人工工资及原预算内没有发生变更所涉及的材料价格,工程完工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决算和结算。9.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壹年,质量保修金按总造价1%预留。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工程保修单),保修期内吊顶脱落、墙面开裂、地板砖松动、灯具不亮、渗透水、水电设施不畅等均属保修范围。如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装饰损失不属保修范围。9.6乙方先期交纳的50万元质量保证金甲方两次退还乙方(即工程量达到30%退还20万元,工程量达到60%退还20万元,下剩质量保证金10万元竣工退还)。9.7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甲方不得使用,否则使用房屋视为合格。9.8因乙方购买材料未达到国家标准而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负责保修;第十一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本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分二年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投资款。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确保各项建设内容全面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第一年支付乙方总合同款的60%(即第一季度30%,第二季度10%,第三季度10%,第四季度10%),第二年内支付40%(即每季度支付10%)。2、投资款的利息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即为利息计算起日,甲方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按县农村信用联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3、支付工程款约定:超出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资金利息。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合同中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12.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2.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总工程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施工。经四川华达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签认,原告承建的宣汉县妇幼保健院装修工程因中央空调、消防、弱电有多半没有完成停工,造成施工方无法实施被迫停工。停工时间2010年9月20日,复工时间2013年10月1日。被告委托四川省天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停工时被告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评估为4828689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停工期间,被告支付了工地看守工人工资63600元。
2014年3月24日,宣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宣财评预(2014)67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载明:宣汉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洁具及灯具安装工程,审定金额361128元。
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及设计、监理单位签订《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时间2009年2月28日,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5月20日,宣汉县妇幼保健院装饰工程符合验收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
2018年8月9日,四川君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宣汉县审计局《宣汉县妇幼保健院整体外迁建设项目综合楼-室内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本工程实际开工时间2009年2月28日,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5月20日。本工程送审金额10769509元,审定合同价4921889元,变更1237060元,合计6158949元,审减金额4610560元。被告支付了审计咨询费169626元,其中建设单位(被告)应支付47463元,施工单位(原告)应支付122163元。
被告实施室内装饰工程6158949元,洁具及灯具安装工程361128元,工程总价款计6520077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时,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925000元,下差工程款2595077元。被告又于2014年6月19日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同月20日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同月25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5年2月10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6年2月2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8年2月6日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018年9月4日,被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122162元。
同时查明,2016年1月7日,达州市宏昌建筑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8月31日,宣汉县妇幼保健院与宣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合为宣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县妇幼保健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资产、债权债务一并划转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宏乾公司与被告妇幼保健中心签订的《宣汉县妇幼保健院南区医疗保健综合楼引资承包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实际实施室内装饰工程6158949元,洁具及灯具安装工程361128元,实施工程总价款计6520077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共计5625000元,被告支付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122162元。
关于审计费的负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说明中已载明审核竣工结算,审减审增额度审核费用的负担方法。本工程送审金额10769509元,审定金额6158949元,审减金额4610560元。本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审计费122162元应由原告负担。
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772915元。
关于原告主张下差工程款利息。按照合同第十一条2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即为利息计算起日,甲方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按县农村信联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工程验收合格为2014年5月20日,县农村信用联社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个人客户其他贷款2011年6月24日以后执行的6个月至1年以内贷款月利率9.90‰计算。合同约定逾期付工程款按照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资金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本案确定逾期付工程款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2014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时,被告下差工程款2595077元。后被告又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应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利息为:
1、2014年5月20日-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9日付450000元止)共30天,按下差款25950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0‰计息为25691.26元;
2、2014年6月20日-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付450000元止)共1天,按下差款(2595077-450000)21450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0‰计息为707.88元;
3、2014年6月21日-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付300000元止)共5天,按下差款(2145077-450000)16950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0‰计息为2796.88元;
4、2014年6月26日-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付100000元止)共229天,按下差款(1695077-300000)13950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0‰计息为105425.97元;
5、2015年2月11日-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2日付50000元止)共347天,按下差款(1395077-100000)12950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0‰计息为148299.27元;
6、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2月19日第二年第三季度应支付工程款最后日。按照合同第十一条1.3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年应付总工程款的60%,第二年付40%,每季度支付10%,即支付工程款期限为2014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第一年即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应付60%即3912046.20元,实际支付5225000元,超付1312953.80元。第二年2016年5月19日应全部付完,即第一季度2015年5月20日至同年8月19日,应付70%即4564053.90元,实际已支付5225000元;第二季度2015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9日,应付80%即5216061.60元,实际支付5225000元)共18天,按下差款(1295077-50000)12450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0‰计息为7395.76元;
7、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第二年第三季度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应付90%,即5868069.30元,实际已支付5275000元,逾期付工程款593069.3元)共90天,以逾期593069.3元为基数,按照逾期付工程款月利率20‰计息为35584.16元;另未到期工程款1245077元-593069.3元=652007.70元,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共90天,以未到期工程款652007.7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90‰计息为19364.63元。合计54948.79元;
8、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1月24日付工程款200000元止。第四季度应付100%即6520077元,实际已支付5275000元,逾期1245077元,)共250天,以逾期124507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付款月利率20‰支付利息为207512.83元;
9、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止)共379天,以逾期104507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20‰支付利息为264056.12元;
10、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被告支付审计费122162元止)共210天,以逾期89507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20‰支付利息为125310.78元;
11、应从2018年9月5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以逾期工程款7729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支付利息。
即被告应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9月4日利息942145.54元,并从2018年9月5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以逾期工程款7729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支付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停工损失的诉讼请求。经监理公司签认,原告承建的宣汉县妇幼保健院装修工程因中央空调、消防、弱电有多半没有完成停工,造成施工方无法实施被迫停工。停工时间2010年9月20日,复工时间2013年10月1日。经四川省天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评估停工时原告已完成工程量为48286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规定,停工期间损失应当从停工时间2010年9月20日至复工时间2013年10月1日,以停工时原告已完成工程量482868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第十一条2约定,工程款按县农村信用联社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个人客户其他贷款2011年6月24日以后执行的6个月至1年以内贷款月利率9.90‰计算为1762374.91元(4828689元×9.90‰÷30天×停工1106天)。关于原告主张停工期间看守工人工资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举证证实停工期间已支付看守工人工资63600元,原告未举证证实已支付或者产生看守工人工资损失的证据,该主张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宣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给付原告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2915元及截止2018年9月4日利息942145.54元,并从2018年9月5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以7729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支付利息;二、被告宣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给付原告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期间损失1762374.91元;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54元,由原告四川省宏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63元,被告宣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31991元。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两份证据:
1、宣编委(2015)33号;
2、宣卫健发(2019)274号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一是对两份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目的有异议,不能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也不得以审计作为拒绝支付的依据。
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中选通知书,拟证明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上诉人质证认为,一是该通知书无效。二是不能证明本案合同有效。被上诉人一方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
本院认为,宏乾公司与妇幼保健中心签订的《宣汉县妇幼保健院南区医疗保健综合楼引资承包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称该合同违反《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包方式,采用施工总承包引资方式,本案被上诉人承诺全额垫支装饰装修工程。但经监理公司签认,被上诉人承建的宣汉县妇幼保健院装修工程因中央空调、消防、弱电有多半没有完成停工,造成施工方无法实施被迫停工。故因上诉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本案停工损失即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
关于宣汉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洁具及灯具安装工程的问题。虽在报送审计的过程中漏报该项目,但该项目由被上诉人施工完成系客观事实,根据公平原则,上诉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况且,宣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宣财评预(2014)67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载明宣汉县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洁具及灯具安装工程,审定金额361128元。该金额应当作为上诉人支付依据,故上诉人不能以该项目因被上诉人漏报未经审计而不予支付。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提供票据而导致上诉人延迟支付工程款,其产生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但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对上述证据,本院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认证。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54元,由上诉人宣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邦鑫
审判员 刘全明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