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202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8337878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民终2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给付投资款及利润、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共计263.4016万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7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750元,并于2020年5月15日将该案款47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另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证券持有信息。经被执行人基层组织证实,被执行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康晓春
审判员李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萍
书记员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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