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

谭红、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财保93号
申请人:谭红,女,生于1970年8月1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路三贤文化公园望江楼1栋1(F)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8337878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谭红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系统开具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以诉讼金额126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126000元为申请人谭红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申请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以诉讼金额126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申请人谭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向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