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2021执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资阳市房屋管理部门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康晓春
审判员李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萍
书记员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