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50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05月0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安永,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路三贤文化公园望江楼**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83378788M。

法定代表人:王全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菊,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其于2021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桂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