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22执保223号
***、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桂0122民初153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51×××27_1存款25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5894.02元。查封有效期限1年,从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权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遂宁商业银行资阳分行的银行账户50×××16存款25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36892.31元。查封有效期限1年,从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22民初153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