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民初197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78174124B。
法定代表人:童四九,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广西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黄莺路(公务员小区**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OMA5L2D116L。
法定代表人:覃薇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永毅
审 判 员  岑跃鹏
人民陪审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蒙胜翠
书记员周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