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鄂0704民初2895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华,鄂州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美地家园4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91852957M。
法定代表人:袁建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元,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575,684.00元;2、依法计算利息;3、本案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武钢矿业鄂州球团厂烟气脱硫项目发包给武钢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宏信置业又分包给被告。2014年5月22日,被告将上述工程项目委托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项目施工费暂定2,230,000.00元,具体费用按项目决算书为准。被告按工程结算价收取原告100,000.00元管理费和7%的管理费用。原告按照协议内容的约定,完成了该项目的施工,于2015年12月15日拿到该项目的决算书,总决算款实际应付款项为2,865,684.00元。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断断续续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290,000元。被告根据竣工结算书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75,684.00元,扣除合同约定的100,000.00元管理费,被告还应支付475,106.00元。时至今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拖欠的项款,均遭到被告推诿拒绝。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60,000.00元。
二、***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9,557.00元,减半收取计4,778.50元,由***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昭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