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联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16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联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联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联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联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82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联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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