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2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成勇军,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勇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勇军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勇军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19年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勇军的银行存款标的为24680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441.77元,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并查封了成勇军所有的车辆,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3、本院通过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充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勇军无房产信息。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勇军列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
5、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移交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协助查找并控制。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246803元,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246803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席涛
审判员*鲲
审判员*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