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财保18号
申请人袁果,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成勇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820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袁果以同等价值财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果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巨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5×××86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5×××33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三、查封申请人袁果与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产权证号:00××00)住宅房一套。
四、银行存款的冻结为12个月,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动产为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席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