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恒建鑫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某、某某等与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22民初341号
原告:方某,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原告:***,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原告:卢某,女,200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法定代理人:方某(卢某之母),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继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棠梨湖小区2栋。
法定代表人:*文斌,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恒建鑫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家田村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方某、***、卢某与被告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恒建鑫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坚
书记员彭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