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22民初4543号
原告:方某,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新县,
原告:***,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新县,
原告:卢某,女,200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新县,
法定代理人:方某(同上,卢某之母)。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继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棠梨湖小区2栋。
法定代表人:*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炉发,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恒建鑫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家田村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方某、***、卢某与被告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恒建鑫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2979元,由原告方某、***、卢某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