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81民初5715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
原告:***,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
原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元,阆中市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长安小区二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5号1幢层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正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南路二段139号格兰星河湾1号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龙。
本院在审理***、***、***、***与阆中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南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000元(实缴),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杜国
人民陪审员马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