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704民初25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志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39.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启军
书记员  邵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