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32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91000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9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213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2022年6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5月25日、2022年8月25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8000元,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2022年11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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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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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