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487099X9。
法定代表人杨家伟。
被执行人***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66643XJ。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2020)浙0523执14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嵩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