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