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01514012。
法定代表人:陈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雨,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487099X9。
法定代表人:杨家伟,执行董事。
被告:中环融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S208道路以北柘皋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MJP91X。
负责人:金伟,经理。
被告:中环融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1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5A442.
法定代表人:钱宏,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环融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中环融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3月3日本院依据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4月15日,原告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均由原告黄山擎天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敬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