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民初1946号
原告:寿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寿六路新汽车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24862323297。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办事员。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48709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寿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寿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寿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