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851号
申请人:溧阳市埭头庙圩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20K5XJ9M,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前六村委庙前圩7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被申请人: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487099X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长江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埭头庙圩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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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