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82民初3955号
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元丰广告经营部,住所地:临沂商城二期建材区J12栋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4MA2TEQRKXD。
经营者:***,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487099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元丰广告经营部诉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元丰广告经营部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元丰广告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元丰广告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颍泉区元丰广告经营部承担,原告预交诉讼费700元,余款6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