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4740号
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9号院8号楼15层2单元1501。
法定代表人:丁忠文。
被告:辽***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9-16号431室。
法定代表人:楚毅缤。
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北京卡本工程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