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郝某某诉姬某某建设工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内0922执104号
申请人: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18号8014室。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化德县瑞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七号镇三胜村。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东街。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大街南湖文苑。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化德县瑞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询及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化德县瑞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学锋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李 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