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回民区新华电器经销部与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分公司、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7306号
原告:回民区新华电器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尚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亮,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力木格,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分公司.7公里处北侧03号铺面。
负责人:王强。
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建军,总经理。
原告回民区新华电器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分公司、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回民区新华电器经销部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回民区新华电器经销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澄迈分公司、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民区新华电器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回民区新华电器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荣淑敏
二O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