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802民初154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