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868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地矿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127317H。
法定代表人:郝建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负担153元,退还原告**153元。
审 判 长  高闻英
人民陪审员  杨美荣
人民陪审员  熊建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