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93号
原告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8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江玉平
人民陪审员于群
人民陪审员柳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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