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25民初126号
原告: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56333470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青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双,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5MA9BBHF8P,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友联村杨家屯。
法定代理人:朱某,经理。
原告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电气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雪国旅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发电气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发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幻雪国旅游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发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梦幻雪国旅游公司支付已到期质保金326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签署《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区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在宾县友联村张家屯输变电工程,合同总价款1,565万元,2017年12月6日,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增加一座630KVA箱变站及电缆敷设等工程,补充协议合同价66万元。整个工程已完工,被告的旅游项目已投入使用。双方结算时约定,保修期间一年后(2018年12月29日),被告应支付保修金489,300元未支付,已由宾县法院(2019)黑0125民初6422号判决书作出判决。现保修期满两年,被告应支付剩余保修金326,200元,但至今未付。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兴发电气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A1、《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区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结算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已通过验收,合同约定总价款5%即815,500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满一年后即2018年12月29日后,被告应支付3%即489,300元[该部分已有(2019)黑0125民初6422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剩余2%质保金326,200元于2019年12月29日后支付,但被告至今拖欠上述款项。
证据A2、收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开具总案涉质保金全额815,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交付被告。
梦幻雪国旅游公司未出庭,无答辩,无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确认,兴发电气公司举示的证据A1、A2,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兴发电气公司与梦幻雪国旅游公司签订了《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区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区输变电工程,工程地点为哈尔滨市宾县友联村张家屯,工程内容:开闭所1台、15台箱式变电站630KVA、1台箱式变电站200KVA、1台箱式变电站160KVA,及高低压电力电缆的敷设,高压电缆从开闭所到各台箱式变电站,低压电力电缆从箱式变电站到各总配电箱。以设计施工图纸为准。合同价款为1565万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每月分两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95%,剩余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期满一年后,梦幻雪国旅游公司向兴发电气公司支付3%,在工程竣工满二年后,梦幻雪国旅游公司向兴发电气公司支付2%的质保金。并约定工程验收合同日期视为质保期起始日期。201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竣工交接单及竣工结算单,最终双方核定结算总造价为1,631万元,已付工程款1,304.8万元,约定保修期为2年,保修金到期日期为2019年12月29日,保修期满一年后,无扣款情况下,支付保修金为489,300元,保修期满两年后,无扣款情况下,支付保修金326,200元。
现兴发电气公司诉讼来院,要求梦幻雪国旅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期保修金326,200元。
本院认为,兴发电气公司与梦幻雪国旅游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兴发电气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竣工交接单、竣工结算单、增值税发票,能够印证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梦幻雪国旅游公司应按照合同期限承担给付保修金义务,故梦幻雪国旅游公司诉请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哈尔滨兴发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保修金32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7元,由梦幻雪国旅游公司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佰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详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