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504号
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工业二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少田,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庞桂花,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山城路。
法定代表人:于尧,总经理。
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