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3民初500号之一
申请人:武强县瑞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672080736W,住所地武强县周窝镇董庄。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6882872991,住所地山东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海,执行董事。
武强县瑞丰电器有限公司与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武强县瑞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强县瑞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武强县瑞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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