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81执保504号之一
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鲁0181执保5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科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恒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