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巨控电气有限公司与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第1231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巨控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巨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宪 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
书 记 员 施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