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2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188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常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22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11767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待其处置后,可申请参与分配。截至2020年3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22执13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