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3执恢8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组织机构代码1332970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组织机构代码7735589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组织机构代码56815440-8。
法定代表人:褚财富。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湖安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3468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3破1号民事裁定书已宣告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未受偿款项申报了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湖安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发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诸东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桂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