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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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9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188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97004E。




法定代表人:张蕾。




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全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75320144C。




法定代表人:高洪年。




本院在执行上海同大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2021)浙0803执1986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986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祝小俊